如何在收入标准等低于对方时争取到抚养权,并将抚养费提高至平均水平两倍以上?

来源: | 作者:大篆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9-03-13 | 8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

关键字:离婚 抚养权 抚养费 共同债权


【案情摘要】

当事人赖某与桂某,均是香港户籍,双方于2006年在香港登记结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赖某于2017年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婚生儿子由原告赖某携带抚养、被告桂某负责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被告桂某归还婚姻存续期间向被告借支的60万元。

 

本案难点

•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银行账户等均在被告桂某名下

•开庭审理时,被告名下8个银行账户及1个股票账户合计财产仅剩下10来万元,原告怀疑被告在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难以举证

•由于原告财产、收入远不如被告,在抚养权争夺上原告处于劣势

•被告作为公司老板实际收入来源于公司分红,但公司分红与一般工资收入相比,具有不定期、无明确银行转账、数额不确定等特点,难以确定被告应付抚养费

•广州抚养费标准普遍在1500-3000元/人之间,4000元以上属于高额抚养费,无特殊情况一般难以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存在混同,夫妻间的相互借款难以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由原告取得两儿子的抚养权,并且被告需按超过广州普遍标准两倍以上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也即6000元/人/月。

•财产方面对被告隐匿、转移的300多万予以分割,原告最终分得150多万,对外16万债权由原、被告各享有一半,被告归还原告60万元婚内借款。


【承办律师】:周晶晶、刘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