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进行调整体现的是社会的融资成本的下降以及社会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容忍度的降低。而因此,笔者认为与之相关的非法放贷行为的入刑利率标准极有可能会随之下调,但近两年应该暂不会进行调整,且即便调整亦不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保持一致。在非法放贷行为入刑标准调整前,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依然不构成犯罪,不计入量刑。
溯 因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以非法经营为目的进行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是放贷人以超过36%年化利率向他人提供借款并获得一定数额非法收益。因此,放贷人在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的利率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之所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选择36%年利率作为判定非法经营性质的放贷是否入罪的标准,则是为了与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所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相一致,确保了刑民法律规制的协调一致性和有效衔接性。
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取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修改为4倍LPR,取代了原《规定》以24%和36%为基准划分两线三区,将年利率24%以内部分认定为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率区间。值得一提的是,之所以原《规定》以年利率24%作为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上限,其原因在于当时经济环境下,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亦在6%左右。因此,不难看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合法利率的认定一直都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参考标准的。
《规定》实施后,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同比原《规定》司法保护利率上限36%几乎是下降了57%。
非法放贷行为入刑利率标准的制定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那么《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整后,非法放贷行为的入刑利率标准是否会随之调整呢?在现行法律下,民间职业放贷行为将年利率约定高于4倍LPR,低于36%是否存在风险?
笔者下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个人观点简述。
一、非法放贷行为的入刑利率标准未来将会进行下调,但不会与《规定》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保持一致。
《规定》对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进行调整体现的是社会的融资成本的下降以及社会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容忍度的降低。而因此,笔者认为与之相关的非法放贷行为的入刑利率标准极有可能会随之下调,但近两年应该暂不会进行调整,且即便调整亦不会与《规定》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保持一致。
首先,《规定》规定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并不是一个固定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一次LPR,如参照《规定》调整非法放贷行为的入刑标准将不利于统一刑罚标准。且《意见》出台迄今仅一年有余,如立即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入刑标准进行调整,将不利于保证刑法稳定性和严肃性。
其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反映着社会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容忍度,将36%的年基准利率定为非法放贷行为的入刑标准是平衡了对金融秩序的保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刑法的谦抑性三者并综合考量实务需求,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如过度调低该标准至与《规定》保持一致则可能破坏该平衡。
再者,民间借贷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规定》已大幅收紧民间借贷行为利率口子,并没有给予民间借贷行为基准利率缓冲空间,如再将非法放贷行为入刑标准与其保持一致,势必对信贷市场造成冲击,将不利于金融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将入刑标准保持与民事违法标准一致,不给予其缓冲空间,将在一定程度上显得过于严苛。
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所说,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且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社会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容忍度必然随之降低,因此,笔者认为,未来非法放贷行为的入刑标准极有可能会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而下调,但必然不会与民法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保持一致。
在非法放贷行为入刑标准调整前,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依然不计入量刑。但依据2020年8月20日出台的《规定》,如借贷行为实际年利率超过4倍LPR,司法将不予进行保护。且如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也即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借款合同则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则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将全部不受司法保护,无论是否在4倍LPR范围内,而债务人也即欠款人应向债权人也即出借人返还借款,如债务人不予返还的,债权人可以不当得利案由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1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公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我国对金融市场管控进一步收紧,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监管愈加严格,国家肃清民间借贷市场及规范非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经营模式势在必行,因此,笔者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合规化建设提上日程,以减少企业风险。
指导老师:马莉律师